荷蘭東印度公司(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)于1602年創(chuàng)立時,可說是現(xiàn)代公開上市公司的原型。當時這家公司的外部股東對于公司事務并沒有太多的決定權。
他們可以拿錢投資公司,之后藉由把股份賣給其他人,而拿回原本的投資。可是,這家由荷蘭國會所特許成立的公司,并非為了便利投資的工具,而是為了提升國家的利益。那些在1602年以及之后購買了公司股份的股東們,對于公司的治理完全沒有任何影響。他們并未選舉董事會成員,而是由當時五個荷蘭城市的市長所任命,而且任期長達終身。原本股東們應該是可以獲得股利,不過到了后來,何時會拿到股利,或者股利應該是多少,就變得相當不清楚。
事實上,如同迪戎(J. Matthijs de Jong)在2010年一篇以此為主題、令人贊嘆的論文(請參閱:fascinating 2010 paper on the subject)中所詳細說明的,在公司剛成立的前八年當中,連一分一毫的股利都沒有支付。因為把一艘船整裝完畢,同時加上在相當于今日的印度尼西亞維護一座營運基地的所有成本,再加上各個董事的保守作風,最后股東們并不會得到任何報酬。到了1610 年,荷蘭東印度公司終于發(fā)放了第一次股利,結果發(fā)放的是肉豆蔻干,一種香料,而不是現(xiàn)金;而且是在一位不滿的前投資人大幅賣空了股票之后。
在那件事情之后,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確開始偶爾支付現(xiàn)金的股利,可是除此之外,也沒有特別做些甚么來滿足其外部股東。一直到了1623年,公司章程需要更新的時候,才出現(xiàn)了一個真正改變的機會。一群抱持著異議、對于低股利以及公司董事財富日增,而深感憤怒的股東,出版了一系列的小冊子,猛烈批評公司的治理,并且要求獲得一大筆股利,以丁香香料來支付。荷蘭政府聽到了民意,新修訂的公司章程最后規(guī)定了公司的財務報表需要定期查核,董事的任期有所限制,每年要發(fā)放股利,同時任命了第二個董事會(仍然是由城市、而非股東們所任命),已便監(jiān)督內部的董事成員。
這件事情可以用兩種方式來觀察解讀。一個角度是,這件事代表了朝著真正現(xiàn)代的公司型態(tài),一種不可避免的進展中的一部分;股東主宰了情勢,公司經(jīng)理人則有效率地盡其責任。另一種角度則是,這顯示了公司的治理,跟妥協(xié)和沖突息息相關;而不同類型的公司,以及不同的發(fā)展階段,會各自有最適合的不同結構。通過在初期階段忽視其股東的需求,荷蘭東印度公司才能夠守住并且重新投資其利潤,將自己打造成一個令人敬畏的經(jīng)濟與政治的龐大實體。之后,這樣的結構,讓董事們?yōu)E用了權力,而讓股東們獲得了更多決定權是件好事。不過,要組織一家公司,并不是只有一種正確的方法。
這個案例讓我們想起馬云和他的公司,中國因特網(wǎng)的領導企業(yè)阿里巴巴。這個星期,這家私人持有的公司終結了眾人好幾個月的猜測,跟香港證卷交易所的協(xié)商破裂,轉而開始準備在紐約證交所進行公開上市。協(xié)商破裂的原因是:香港證交所不愿意修改其反對「雙重投票權股份」(dual-class shares)的規(guī)定,而馬云及其管理團隊則想要一種股份結構,即便他們將大多數(shù)股份賣給了外界的投資人,都還可以讓他們維持對于公司的控制。根據(jù)報導,他心里所想的模式是如同Google和臉書,這兩家公司的創(chuàng)辦人都運用了額外投票權的特殊股份,對公司維持了緊密控制,即便公司已經(jīng)介入了公開市場。不過,也有可能是像荷蘭東印度公司那樣。
香港證交所之所以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(fā)生,是因為它遵循了現(xiàn)代英國的模式,不計成本地讓外部股東獲得保護、需求得到滿足。美國的模式則比較復雜,允許多重類型的股份,以及許多其他違反「股東第一」意識的做法;雖然,過去的幾十年來,當?shù)氐姆珊鸵?guī)定已經(jīng)朝著比較以股東為導向的方向在前進。
在某些人士的描繪下,這些規(guī)定上的差異點,反映出美國模式的缺失。如同「交易教授」戴維道夫(Steven Davidoff)在《紐約時報》上所發(fā)表的,「美國已經(jīng)成為避免更為嚴格的法規(guī)的地方。」可是,香港的規(guī)定真的就比較嚴格,還是只是比較不具有想象力?
戴維道夫引用了證據(jù)──一篇由哈佛、斯坦福以及沃頓三家商學院的學者所發(fā)表的論文(請參閱:paper by Paul Gompers of Harvard Business School, Joy Ishii of Stanford Business School, and Andrew Metrick of the Wharton School)──說明「雙重投票權股份」會導致較差的股價表現(xiàn)。事實上,無以計數(shù)的證據(jù)都顯示,讓目前在位的經(jīng)理人地位更為穩(wěn)固,讓外部股東更難將他們開除的任何治理架構或是規(guī)定,都會讓股價低迷不振。問題是在于,這是否真的是我們應該注意的唯一指標。
曾經(jīng)擔任牛津大學扎伊爾德商學院(Oxford’s Sa?d Business School)前任院長的經(jīng)濟學家柯林?梅爾(Colin Mayer),在其管理學書籍《企業(yè)承諾》(Firm Commitment)以及一篇他為HBR.org所寫的文章(請參閱:piece he wrote for HBR.org)中,提出過于極端的注意股東權益,或許就是當前英國經(jīng)濟之所以悲慘,以及該國企業(yè)之所以積弱不振的部分原因。他寫道:
英國的金融體系發(fā)揮了控制的功能,這或許可以當作一種模范,不過它也整個地澆熄了任何一方的承諾感,包括投資人對于公司,高層管理者對于員工,員工對于公司,公司對于其投資人,公司對于小區(qū),或是這個世代對于任何未來、或者過去世代的承諾感。
或許,馬云和他合伙的阿里巴巴高層管理者們所要追尋的,只是一個松散不嚴格的法規(guī)環(huán)境,能夠讓他們保有他們的工作,荷包滿滿,而不要老是聽到外部股東的嘮嘮叨叨。不過,也有可能,他們正試圖劃出一個空間,容許讓他們的公司可以永續(xù)發(fā)展下去的一種承諾。荷蘭四百年前的證據(jù)顯示,或許兩者都有一些。
最新近況:好幾位消息靈通的讀者在Twitter上告訴我,我宣稱香港證交所「遵循了現(xiàn)代英國的模式,不計成本地讓外部股東獲得保護、需求得到滿足」的說法有一點過度夸張。香港證交所只是剛好不允許「雙重投票權股份」。